不動產仲介服務費計收方式

*出售時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
*出租時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的租金

(台(89)內中地字第8979517號)
收費規定簡述如下:
一、 出售時收取6%、出租時收取不超過1.5個月租金收費,是最高上限,各家仲介 基於自由市場公平競爭可以在這額度下,仲介可自行決定服務費收取金額
二、 基於各店不同考量,收取金額之高低,應提供的服務,仍然不得少於內政部 頒「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所訂之範圍
三、 相關收費標準,應記載於房地產委託銷售契約書、要約書,或租賃委託契約書、要約書,俾使買賣或租賃雙方事先充分瞭解。

Q:買賣時,仲介業者最多可以收到成交價6%,那我是買方的話,要收幾%?賣方要收幾%
A:律師建議先詢問再簽約!!! 確認需要必須支付多少仲介費用,再考量是否與其簽訂委託銷售或委託承購(斡旋)契約或服務費確認單,以免吃虧。常見的是賣方收4%、買方收2%。

Q:仲介業者,收超過6%怎麼辦?
A:律師說超過部分需加計返還還會被罰6萬到30萬元
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向買賣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超過實際成交價金6%,經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明屬實,除了要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外,對於房仲業處罰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處罰經紀人員6個月以上3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Q:不動產經紀人跟不動產營業員資格怎麼認定:
A:律師說,不動產營業員經訓練合格即可取得,營業員證照;不動產經紀人,則須經過國家考試,於考試及格後,並應具備1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才可以申請核發不動產經紀人證照。

律師建議
買、賣房子是大事。沒有買、賣管道或機會時,找尋誠信、耐心、專業的仲介公司以及地政士(代書)會讓你的買、賣過程更愉快與放心。
而仲介服務費,是有最高收費上限的。但沒有最低收費下限,超過最高收費上限是違法,但低於收費上限則是完全合法的。所以在這收費上限額度內,必須確認需要支付的服務報酬為多少,才能避免將來的糾紛產生喔,如果就服務報酬有所考量要議價,當然在你請我願下,也是可以的,但建議,還是在正式合作,簽約前,把彼此的權益義務說清楚,講明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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