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務員請求加班費 —— 關於服勤務的意涵

工作時間是甚麼?加班費如何計算?可否加班只能以補休計算而不給請領加班費?

  • 當沒有執行職務,但在公司待命,可能隨時 CALL,算工作時間嗎?
  • 當沒有執行職務,但在家裡待命,可能隨時 CALL,算工作時間嗎?

#工作時間 (服勤務)的認定,在德國有分為四種不同程度的認定

1.「實際從事工作之時間」(Vollarbeit oder Volle Arbe-itstaetigkeit)

2.「備勤時間」(Arbeitsbereitschaft),指雖未實際執行勤務,但處於隨時注意準備服勤之時間

3.「待命時間」(Bereitschaft oder Bereitschaftsdienst),指基於服務機關指示或法令規定,於特定時間內在服務機關指示之地點等候,遇有必要狀況時隨時處理交辦之工作而言

4.「候傳時間」(Rufbereitschaft),指公務人員並無停留於特定地點之義務,僅需告知服務機關其所停留之處所及聯絡之可能性即可。

於公務員請求加班費的請求上,判決認為1、2、3、4 #都屬服勤務。如有上述加班情形,都可以請求補償,但因付出不同,只是因為服勤時的工作內容密度不一樣,所以除了「實際從事工作之時間」可以請求加班費外,其餘的僅得請求「有限度之補償措施」(有可能是加班費打六折或八折計算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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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的加班費請求可否直接援引到私人公司加班費請求?

因兩者的性質有些許不同,公務人員就其服務準則是適用公務人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而私人間與公司則是依據契約跟工作規則等。
再者,公家單位與一般私人公司對於職員的權益義務主管機關也不同。
私人與公司間也有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為依據保障。

因此就私人公司如有加班,應無區分上述1、2、3、4性質的差異,應該直接認定加班費,而無所謂有限度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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