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聲請

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家庭成員!!!

所謂家庭成員,指有下列關係的人以及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 配偶或前配偶。(即夫妻、前夫及前妻。)

  •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

  • 現有或曾有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例如:繼父母和繼子女、繼子女彼此之間等。)

  •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例如父母、養子女。)

  • 現為或曾為直系姻親。(例如媳婦與公婆、離婚女婿和前岳父母。)

  •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例如兄弟姊妺。)

  •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姻親。(例如姑丈、舅媽。)

  •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又稱恐怖情人條款。)

保護的範圍?

1、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相對人對於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

      要之聯絡行為。

3、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

      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4、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或其

     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5、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6、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

      並得命交付子女。

7、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面會交往。

8、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9、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10、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11、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12、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13、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違反保護令?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備註: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的民事保護令,不會因為被害人同意

    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去效力。

*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

   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