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保護令?
保護令是由法院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程序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及權益的命令,讓相對人(即實施暴力的人,又稱加害人)不可以再以肢體暴力、言語暴力或其他暴力方式對待被害人。
保護令的種類?
可以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
一、通常保護令 ->需經審理程序。
聲請人: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聲請時間:法院上班時間。
聲請方式:以書面向法院聲請。
效期:最長為2年,自核發時起生效。
到期前可以聲請延長或變更,不限次數,每次延長期間為2年以下。
失效前,保護令內容經法院裁定變更時,被變更部分失效。
二、暫時保護令 ->得不經審理程序。
聲請人: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聲請時間:法院上班時間。
聲請方式:以書面向法院聲請。
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
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原則上得不用開庭審理,但若依具體個案判斷,法官認為有開庭之必要者,亦會開庭調查。)
三、緊急保護令 ->得不經審理程序。
聲請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例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被害人不能自己聲請。
聲請時間:法院上班時間、夜間或休息日皆可向法院聲請。
聲請方式: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
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
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相對人不能因為沒有接到保護令就主張無效。
*關於保護令之裁定,於抗告中不停止執行。
什麼情形可以聲請保護令?
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時,即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例如:性侵害、侮辱、精神虐待、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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