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會,再以下四種情形,需要報備
一、成立或改選主任委員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二、變更公寓大廈周圍牆面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依據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就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三、公共基金或共用部分點交完成
就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提列的公共基金以及管理委員會成立後,起造人就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點交後
四、 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與其他建物有整體不可分的情形,有上述三種情形者
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者,所為前三款之報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