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有那些?
- 訴訟之必要費用 (可以向敗訴的他方請求)
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
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 裁判費 (可以向敗訴的他方請求)
我國民事訴訟法採有償主義,以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繳納定額之裁判費為起訴之要件,如起訴不備此項要件,經審判長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得駁回之。
- 律師費 (不一定能向敗訴的他方請求)
委任律師所給付的委任費。
律師費要怎麼樣才能跟對方請求?
需視此訴訟所引起的糾紛原因為何?依據為何?
- 如訴訟引起,是因為對方的無賴、違約等等,而依據雙方簽訂的合約書,有約定得向他方請求律師費,那就有機會可以請求。(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年度北訴字第28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649號民事判決)
- 如訴訟的發生,不是因為契約糾紛,或是契約糾紛的契約也沒約定能向對方請求負擔律師費。那依據我國實務見解認為民事一審跟二審都不是強制律師制度,當事人可以自行訴訟不一定要委任律師,所以一審跟二審的律師費,不能要求對方負擔。
「我國民事訴訟制度就第一、二審並未採取強制律師代理主義,當事人所支出之律師費用,須當事人確有不能自為訴訟行為,必須委任律師代理之情形,所支出之代理人費用為伸張權利或防禦上所必要者,始得認為訴訟費用之一種,於必要限度令敗訴之人賠償。」
合約書有約定,可以向敗訴的對方請求律師費,那我請一個超級大律師,以高於行情價聘請,是不是也可以都要求對方付律師費?
NO!基於公益考量,律師費須由法院酌定金額。
律師委任費的酬金,並非是當事人支出的,法院皆要認可之,該律師費酬金係有限額,係由法院所認定。因律師費用並非所有人皆能負擔起,如果敗訴方本身經濟本陷於窮困,如果此時依勝訴方所支出之律師費用皆由敗訴者全部負擔,無異對窮困之敗訴方於其經濟上雪上加霜,故此等關係係有社會公益考量之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