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之影響勞雇關係中勞工權益部分
一、 衛生福利部已公告為法定傳染病
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衛授疾字第 1090100030 號公告,新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第五類 #法定傳染病。
二、#武漢肺炎為第7種冠狀病毒,稱為「2019新型冠狀病毒」
目前已知的「人類冠狀病毒」共6種。其中4種致病性較低,另外2種為嚴重急性呼吸綜合症冠狀病毒(SARS)和中東呼吸綜合症冠狀病毒(MERS),可引起嚴重的呼吸系統疾病,而引起此次疫情的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 不同於已發現的人類冠狀病毒。
三、武漢肺炎尚未獲控制情形下(勞工面)
(一) 在家照顧小孩
1、 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因為這是為防疫應變處置之特別措施,所以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違反者處罰金額都是2萬元至100萬元)
2、 照顧12歲以上學童之需求,則依據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請事假、病假、特別休假
(二) 雇主要求不得戴口罩上班,是否合理?
#雇主不能禁止!!
(三)公司加班生產口罩、酒精防疫等防疫產品
1、 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
2、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之特殊加班規定主要運用於「平日」或「休息日」之加班,加班時數不受一日連同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之限制,也不必計入每月46小時上限。但加班費應按照同法第24條規定發給。並且,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事後,應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3、 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之特殊加班規定運用於「假日」,包括「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及一例一休之「例假」。雇主在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法定要件下,可以停止勞工之例假或休假,要求勞工加班,不受「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日」之原則性規範,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這些加班時數,同樣不受一日連同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之限制,也不必計入每月46小時上限。但是,雇主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至於雇主面,於勞雇關係因疫情問題,就勞動條件也可能可以有單方面調整空間、契約部分在一些情形下也可以主張不可抗力事由主張終止契約或解約喔!!此部分留待下一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