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目的
藉由國民之參與審判使司法之論罪與科刑有一個更為透明的機制。並貼近國民對於論罪科刑的想法。
二、每一件刑事案件都會有國民參與審判嗎
No!
只有在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者恐有故意犯罪致發生死亡結果之行為人為限。
如殺人罪(刑法271條)、強制性交致重傷或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傷害致死、強盜致死等等重罪。
三、國民法官選任資格
- 積極資格:年滿二十三歲,設籍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四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
- 消極資格:未受輔助宣告、無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無緩刑期間內、無緩起訴期間等情形。
- 消極資格:不能為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民意代表、法律系、司法警察等。律師也不能!!
- 消極資格:不能與被告或被害人有親屬關係、雇傭等關係。或是於執行國民法官職務難以期待公正行使權利的人。
四、國民法官權限
- 全場參與判決審理。也就是事實認定跟科刑範圍,國民法官都參與。
- 國民法官的決議事項及權限和法官相同。(即如果有六名國民法官、三名一般法官共同審理案件,那如果要表決時,國民法官跟一般法官都同樣是一票)
五、國民法官七大特點
- 國民當法官,參與刑事審判。
- 隨機抽選,廣納多元觀點。
- 法庭白話,審理過程聽得懂。
- 合審合判,與法官共同定罪與量刑。
- 雙向交流,判決結果兼具專業與民意。
- 判決附理由,結果可受檢驗。
- 安心參加,有公假、日旅費,保護個資及人身安全。參考司法院網站:https://social.judicial.gov.tw/LayJudge/Promoted/Preliminarydraftexpla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