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避稅、逃稅到底是甚麼?
我只是想少繳一點稅而已,為什麼也犯法?
我只是想少繳一點稅而已,為什麼也犯法?
我只是想少繳一點稅而已,為什麼也犯法?
誰誰誰都可以,為什麼我不可以?
他可以,是因為他用的是「節稅」方式。你不行,是因為你用的是「避稅」或「逃稅」方式。你犯法,是因為你「逃稅」
「節稅」,是指納稅義務人出於降低應納稅額之考量,恆常以各種經濟上或法律上之方法,迂迴曲折地使特定交易關係不至於合致稅捐構成要件,其中合乎稅法立法之本旨者,乃稅法秩序所容許之合法行為,謂之為節稅。
「避稅」是指對於交易活動之內容未有隱瞞,亦即在課稅客觀事實未被隱藏的情況下,僅係濫用私法上之選擇權利或形成空間,做出不合稅法目的之選擇,以規避原本可能發生之稅捐負擔,此即學理上所稱之租稅規避,亦稱避稅,乃法外之投機行為。
在稅法上所生之法律效果,則是本諸憲法「平等課稅原則」具體化而衍生之「量能課稅原則」,不承認脫法行為所欲達成之稅法效果,而以經濟實質「相當」的法律形成取代,作為課稅基礎,但因為稅捐主體對課稅事實本身並無 隱瞞,沒有違反稅法上要求之誠實義務,所以不得處以行政罰或刑罰。
「逃稅」是指故意以隱藏、隱瞞或掩飾其經濟活動利益等「詐術」或「不正當之方法」,導致課稅事實被隱藏扭曲及危害稅捐債權之結果發生,含有詐欺惡性,即為刑事上具可罰性之違法逃漏稅行為,因此在稅法上處以刑事責任,此即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之所由定。
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故意逃漏稅捐者,應予移送偵辦:
一、無進貨或支付事實,而虛報成本、費用或進項稅額者。
二、偽造變造統一發票、照證、印戳、票券、帳冊或其他文據者。
三、開立收執聯金額大於存根聯金額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者。
四、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同一年內達三次以上者。
五、利用他人名義從事交易、隱匿財產、分散所得或其他行為者。
六、使用不實之契約、債務憑證或其他文據者。
七、其他逃漏稅捐行為,對納稅風氣有重大不良影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