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平面停車位」,看!!!!!!!!社區規約沒有約定不能!!那在不影響他人使用以及環境之下,可以停機車、腳踏車。
如果是「機械停車位」,一律步行停機車跟腳踏車的喔!!就算社區規約有規定,都是無效!違法的喔!!!
依據:
1、
(1) 內政部72年4月1日台內營字第143377號函釋認為:建築物之停車空間擱置不用,或以停放機車、腳踏車並不違反法令,故住戶如於停車空間置放機車、腳踏車,應為法之所許。
(2) 內政部營建署函 93年10月28日營署建管字第0932917542號函釋認為: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之管理使用事宜,在不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下,得以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定之,倘若規約規定汽車停車位不得停放機車、腳踏車,則住戶有遵守的義務,反之,停放機車、腳踏車並不違法。
2、 內政部營建署 105.10.17. 營署建管字第1052914728號
(1) 按「停車空間及其應留設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規定如下:……前項機械停車設備之規範,由內政部另定之。」為(以下簡稱本規則)第60條所明定,內政部爰依上開規定訂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依規範第 1章總則 1.2適用範圍規定:「依據本編之規定設置之停車空間,以機械設備充作車道或停車位者,應符合本規範規定,本規範未規定者適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合先敘明。
(2) 查本規則僅規範汽車停車空間,又本規範第 1章總則 1.3用語定義( 2)機械停車裝置、( 3)置車板、( 5)機械停車空間、( 6)搭停車架、( 8)機廂皆係明定供汽車搬運至停車位置或供停放汽車使用,是本規範僅適用停放汽車,如非屬汽車自非屬本規範之適用範疇,是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在未另有相關規範之前,機械停車位不得停放機車、重型機車。綜上,來函所詢事宜,請依個案事實之認定及上述有關規定,本於職權核處。
#平面停車位和機械平車位對於使用方式有不同的限制喔!
住戶該知道,社區管理委員會也該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