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閱期是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簽約前,有權將契約先帶回家了解契約條款後,再決定是否締結契約,但是不代表簽約後,也可在公告審閱期間內反悔解約。
猶豫期是指郵購(例如電視購物)或訪問(例如路邊推銷)買賣,消費者可在7天內解除買賣契約,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審閱期限於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訂立定型化契約。
審閱期之時間,如中央主管機關未公告,則應依消費者保護法,訂30日以內的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
常見之消費行為,主管機關有訂審閱期
(一)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 至少為5 日
(二)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至少為3 日
(三)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 至少為5 日
(四)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 至少為3 日
(五)房屋委託租賃契約書範本 至少為3 日
(六)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 至少為5 日 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