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民國111年1月至3月的三個月間,台灣總計發生93,044起交通事故。其中有123,487人受傷、746人於事故後30天內死亡。也就是說如果以一個月30天計算,90天內,平均每天至少有1,000件車禍、1,372人因車禍受有傷害、8人死亡。
每天有這麼多起車禍發生,和台灣每人擁有的機車、汽車數量有顯然的相關。
據111年4月分統計數據,汽車數量有8,366,113輛、機車則有14,306,658輛22,672,771輛,也就是以台灣總人口數來說,每百人有97.7輛汽機車。
而這每百人當然包含未滿18歲的人,所以更多人是擁有2輛以上汽機車的。
今天本人要分享的是,在車水馬龍的道路上,發生了車禍受了傷,
究竟有那些可以請求賠償的項目?
常見的理賠請求項目
一、醫療費用
二、財物損害費用
我國損害賠償是採「回復原狀」的精神,而回復原狀就是指回復「受毀損前的狀
態」,而不是回復到全新的狀態喔
三、生活上額外增加必要的支出費用
像是看護費、受傷後無法自行開車而需要搭乘的計程車費用、營養品費用等等
四、 喪失/減少勞動力的賠償
五、不能工作的損失
通常會依據醫生開立的診斷證明書上會記載「宜休養幾個月」或「不能抬重物」等等
之類的用語為請求依據。
六、精神慰撫金(俗稱的精神賠償)
這部分院就會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受損情況及其他
各種情形評估精 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或被害人提出的金額是不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