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雇傭與承攬的差異
僱傭 |
承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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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
民法第482條 |
民法第490條 |
內容 |
勞工提供勞務,雇用人定期給付報酬。 |
承攬人完成指定的工作後,定作人給付報酬。 |
服從性 |
高僱用人對受雇人有指揮監督權 |
低承攬人不受定作人指揮監督 |
舉例 |
公司vs員工 |
工程廠商 |
公司應遵守之勞動規定 |
勞保:∨健保:∨勞退:∨職業災害保險:∨雇主提撥勞退:∨ |
勞保:X健保:X勞退:X職業災害保險:X雇主提撥勞退:X |
貳、雇傭與承攬是以簽約的文件判斷嗎?
NO!!!
近期博X來書局與清潔阿姨的勞資糾紛,雖看似阿姨簽了公司提供的承攬契約。但實質上阿姨每天工作時間、工作方式等等仍然受到博X來公司的指揮及監督下,雖簽的契約名目上是承攬,但實質上由上述的圖表,工作性質卻是偏向雇傭。也因此,究竟是雇傭?還是承攬,並非是以契約名目做判斷。
如進到法院,法院主要可能會依據以下三個方面做判斷:
1、
1、人格上從屬性:像是勞工的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受到雇主的指揮和拘束,而且不能拒絕雇主指派的工作、獎懲等都要按照公司規定。
2、經濟上從屬性:勞工不需要自行負擔營業風險、也不須自行備置勞務設備、勞工只能依雇主訂立的標準獲取報酬,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3、組織上從屬性:指從勞工須透過與其他人分工才能完成工作,將勞工納入雇主建立的生產體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