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雇傭?還是承攬

壹、雇傭與承攬的差異

僱傭

承攬

法條

民法第482條

民法第490條

內容

勞工提供勞務,雇用人定期給付報酬。

承攬人完成指定的工作後,定作人給付報酬。

服從性

僱用人對受雇人有指揮監督權

承攬人不受定作人指揮監督

舉例

公司vs員工

工程廠商

公司應遵守之勞動規定

勞保:∨

健保:∨

勞退:∨

職業災害保險:∨

雇主提撥勞退:∨

勞保:X

健保:X

勞退:X

職業災害保險:X

雇主提撥勞退:X

貳、雇傭與承攬是以簽約的文件判斷嗎?

NO!!!

近期博X來書局與清潔阿姨的勞資糾紛,雖看似阿姨簽了公司提供的承攬契約。但實質上阿姨每天工作時間、工作方式等等仍然受到博X來公司的指揮及監督下,雖簽的契約名目上是承攬,但實質上由上述的圖表,工作性質卻是偏向雇傭。也因此,究竟是雇傭?還是承攬,並非是以契約名目做判斷。

如進到法院,法院主要可能會依據以下三個方面做判斷:

1、


1、人格上從屬性像是勞工的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受到雇主的指揮和拘束,而且不能拒絕雇主指派的工作、獎懲等都要按照公司規定。

2、經濟上從屬性:勞工不需要自行負擔營業風險、也不須自行備置勞務設備、勞工只能依雇主訂立的標準獲取報酬,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3、組織上從屬性:指從勞工須透過與其他人分工才能完成工作,將勞工納入雇主建立的生產體系中。

 

吳恆輝律師建議:

無論是與雇主簽任何形式的合約或文件,又或者是與廠商等等任何合約或文件,當你是合約中的一方,都強烈建議,要留存一份,否則將來要主張權利或是請律師協助判斷時,才能有所憑據!律師也才能給予最有效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