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能幫你事前降低損失發生機會,但損失發生了律師只能幫你減低損失
#契約要訂就要訂合身專屬的
#疫情對於契約履約的爭議
武漢肺炎仍持續發生,若肺炎持續一段時間,人員隔離越來越多、飛航、船運等陸續停擺、無法開工或被迫放無薪假時,可以想見契約依約履行將越來越困難!但履約困難主張解約或終止契約,是不是一定需要或不需要負違約賠償責任呢?
回頭先看2003年的SARS,過去的SARS持續約九個月,2003年7月,SARS疫情在持續九個月後被控制住,當時全球僅確診8098例。
SARS因生活受影響,商業往來也受相當衝擊,人力、物力影響造成履約上的困難,因此延伸大量的履約責任問題。以下分享一則 #法院判決,背景是在SARS期間,對於雙方履約爭議,法院所作成的判決整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訴字24號
1、契約未明載SARS屬不可抗力因素,但仍得解約不用負賠償責任的因素
甲方(即被告)及乙方(即原告)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經甲方同意得延展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終止或解除契約責任。」(見本院卷第二十一頁),其後並列舉若干不可抗力之事由,諸如戰爭、山崩、瘟疫等,其中第十三款為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故自應認其中第(一)至(十二)所列舉者為例示之規定。
2、 SARS雖與瘟疫不同,但感染範圍、速度、對民眾恐慌等與瘟疫相較並無不及之處,因此契約有載「瘟疫」屬不可抗力,那SARS也可比照認為是不可抗力
本件原告所主張其係因全台爆發SARS疫情,由文義解釋自與契約中所規定之「瘟疫」不同,但SARS於兩造訂約之初並未爆發,此由我國衛生單位亦於SARS疫情爆發後,方將之列為法定傳染疾病,故兩造於訂約之時自無將其列為不可抗力事項之可能。
但SARS疫情於年初爆發之時,其感染範圍、速度、欠缺防制及治療之道,以及對民眾造成之恐慌等情形,與瘟疫相較,並無不及之處,自應認定為不可抗力者。又即便本件被告堅稱依據契約規定,其未同意認定SARS為不可抗力,仍應判斷原告前開有違約情事是否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倘非屬不可抗力之情事,但亦非可歸責於原告時,原告亦無庸負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現在的武漢肺炎
2019年12月以來,湖北省武漢市展開呼吸道疾病及相關疾病監測,發現不明原因病毒性肺炎病例。個案臨床表現主要為發熱,少數病人呼吸困難,胸部X光片呈雙肺浸潤性病灶。
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 109年1月15日衛授疾字第 1090100030 號公告,新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截至109年2月9日全球已有逾3萬例確診、逾800人死亡。
結論與建議
在契約中,未載明解約或終止的契約條款或是未有明定不可抗力因素得不負賠償的解約,當面臨到如同SARS或武漢肺炎等擴散力極強,一時無法找到有效而立即的藥物治療時,可能將損害全國、全球的經濟運作時,在分工的世界,契約履約必定也將發生困難。
因此,提醒您,契約訂定,在環境變換快速且多樣的世界分工(社會分工),不能不多考慮武漢肺炎、SARS這類如同地震更不可預料、災害程度更廣的因素。
市面上制式契約很多,但制式契約是不是適用你所需的契約這是很大問題當少了一個律師幫你事前把關,等到問題發生才找律師,律師也只能幫你減少損失,沒辦法幫你降低損失發生的可能!
事前預防,重於事後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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