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護權
(一)在法律上監護權,有分為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監護。
(二)未成年人的監護:未成年人在現行(民國100年4月)民法規定是指20歲以下之人。
(三)成年人的監護:指20歲以上的人,可能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或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則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本文討論主要討論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又稱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二、單獨監護與共同監護是甚麼
(一)單獨監護:由父或母單獨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法律上稱為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負擔之行使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是未成年子女的唯一法定代理人,可以單獨為小孩的所有事情做決定。
(二)共同監護:由父及母共同擁有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父母雙方都
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若為共同監護時,一般會約定跟未
成年子女一起住的「主要照顧者」。
「主要照顧者」可以單獨為 小孩的日常生活事務做決定,例如:
是否參加畢業旅行、補習等等。
但重大事項還是需要父母雙方共同決定!!!
吳恆輝律師說:重大事項,如:出國留學、戶籍遷移、重大手術同意等在共同監護情形下需要父母共同決定。但父母雙方也可以就重大事項另行約定,那些情形由主要照顧者單獨行使。
函令解釋參考:
內政部 106.07.24. 台內戶字第1060427475號函(節錄)
一、法務部 106年 7月18日法律字第 10603509010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
人行使監護之職務。」此係父母因事實上一時或部分無法行使監護權所設之委託監護規定。次按民法第1089第 1項前段及第1055條第 1項前段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
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準此,對於未
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原則上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而夫妻離婚後,除雙方約定仍共同任子女之親權人外,得僅由一方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如已約
定由其中一人擔任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則得由擔任親權人之一方依民法第1092條規定以書面單獨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無須由未任親權之一方出具同意書。惟委託
監護之事項,限於事實上保護教養、指定居所或懲戒及有限額之金額或動產管理,至於身分行為及財產行為之代理權、同意權,則應親自行使,不得委託他人為之。
二、有關戶政事務所受理單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者依民法第1092條規定辦理委託監護登記,請依法務部 106年 7月18日上揭函意旨辦理,無須請其提具未行使負擔
未成年子女權義務之他方同意書,並由戶政事務所依職權審認其委託事項是否符合前揭規範後依戶籍法相關規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