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是什麼?

羈押

  • 被關在看守所就是因為被羈押
  • 關在監獄就是被判刑確定執行有期徒刑了

羈押是甚麼?

一、 犯罪嫌疑,在刑事訴訟上有不同程度的認定。

剛提到檢察官「偵查」的啟動,只要「知有犯罪嫌疑」就可以啟動檢察官的偵查。而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就可啟動羈押的審查,不過羈押除了要有犯罪嫌疑重大外,因羈押等同於在判刑確定前提前剝奪犯罪人的行動自由,因此法令上,羈押要符合「羈押原因」跟「羈押必要」才能羈押。

二、 羈押原因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重罪: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
(四)預防性羈押: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三、羈押必要

即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如用具保、限制住居就可以有效警惕或避免有逃亡、串供等追訴上困難時,則羈押是最後手段,就應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為之。

四、 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65號對於羈押的解釋後,羈押的要件審查上,變成要「同時」符合下列三個要件,才可以羈押。

(一)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二) 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要件之一
(三)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

blank
  • 殺人要不要羈押?
  • 對未成年人強姦要不要羈押?
  • 虐童要不要羈押?
  • 便利超商偷東西要不要羈押?

一般人心裡情感會認為前三者(殺人、強姦、虐童)都應該被羈押,但殺人、對未成年人強姦或對於兒童施以凌虐致重傷都只符合羈押原因之一的重罪條件。是否應該羈押,仍然應該要判斷是否有逃亡、湮滅罪證、串供或是有無反覆實施之情況!!!不能單以重罪為羈押原因喔!!!

情感上認為重罪就該羈押,但其實羈押的目標是為了偵查、調查犯罪事實順利,能真實發現事實而為最後手段的強制處分。
另外羈押與否,也需要就有重大懷疑犯罪時才能羈押,因為刑事審理有#無罪推定原則需要遵守。
倘若證據不足,只是一時被認為有犯罪嫌疑,就施以羈押也就表示有違無罪推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