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幾年關於議員詐領助理費,時不時就會在新聞媒體看到,全台各縣市都有議員,關於詐領助理費的調查偵辦也並非侷限特定區域或政黨,為什麼這種新聞變多了?
壹、助理費之定義
一、104年以前法院見解認為:無應檢據核銷的助理費,屬於議員必要費用之一
民意代表所得支領之費用,可大致分為報酬、與該民意代表行使職權有「直接關係」而「非屬於個人報酬性質」之必要費用,報酬及費用均應訂定適當項目及標準,於合理限度內核實開支,做為支給之依據。而議員本於民選議員之身分,依據補助條例之規定,每月所得請領支給之費用非別有「研究費」、「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健康檢查費」、「保險費」、「為民服務費」、「春節慰勞金」、「出國考察費」及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所得請領之「特別費」、以及「助理費」。
依補助條例的規定,除「健康檢查費」、「保險費」、「為民服務費」、「出國考察費」及「特別費」應檢據核銷外,其中關於「研究費」、「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春節慰勞金」及「助理費」等議員每月所得支領之費用,補助條例並無應檢據核銷之明文。
二、104年之後法院見解認為:議員助理補助費自始即非屬議員實質薪資範圍
(一)內政部於104 年3 月5 日具體函覆認為「議員助理補助費自始即非屬議員實質薪資範圍」
(二)地方民意代表集會行使職權,雖仍得受領各項合理之報酬,性質上仍應為無給職。在地方制度法制定後,該法第52 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其立法原意並無變更地方民意代表為無給職
貳、現行議員助理薪資領取方式
地方民意代表助理補助費之核銷方式,應由議員提交助理名單並載明 助理補助費額數及助理本人帳號後,再由議會直接撥付至助理本人帳戶
參、關於議員助理的定位
一、助理需專職
議員公費助理應為專職,而非兼職,應有最低工資的保障且投保年齡應依勞基法之規定。【內政部98年9月3日內授中民字第0980722124號函】
二、公費助理聘用人數
(一)直轄市: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
(二)非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
三、助理聘用資格
不受親等限制,惟須有聘用之事實,並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內政部99年3月24日內授中民字第 0990031791號函】
四、公費助理補助金額
(一)直轄市: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
(二)非直轄市: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
肆、盜領助理費可能涉及之犯罪
一、 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二、刑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