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霸法律責任

路霸分類

有形的路霸:也就是用實體上的物品,將某個區域占用,不讓其他人使用。常見的是如用花盆、三角錐或廢棄摩托車等占用家門旁的空地停車。

無形的路霸:以言語或暴力等行為,不讓他人使用某個區域。或是他人使用某區域後就以暴力、破壞他人占用的車輛或物品。

路霸法律責任

一、行政法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規定,可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並處1千2百元以上2千4百元以下罰鍰之可能

二、刑法上:

刑法第320條第2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即竊占罪。

刑法第185條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公共危險罪。

而竊占罪及公共危險罪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縱使未有告訴,檢察官之有竊佔等犯罪情事也可以依職權加以偵查、起訴,法院亦得為判決。

常常被人忽略的是,若是以障礙物有妨害交通通行,而使得他人發生交通事故,路霸也可能在他人的交通事故中有肇事責任需要承擔,肇事的民事賠償還有刑事的過失傷害可能。

因此,吳恆輝律師建議,當路霸或許賺得一時免租金或停車費的便利,但當事故或被告竊佔時,可能要賠付的金額反而是得不償失。在法律上,也沒有規定在家門前或家門旁的空地該戶房子就享有專屬使用權或優先權。這是法律沒有規定的喔。再者,家門前或家門旁的道路有些甚至不是私有土地而是公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