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說高爾夫
一場高爾夫球是18洞球洞。通常由4個短洞4個長洞及10個中距離的洞所組成。 因每個球洞的長度不同,所以訂有短洞(男250碼,女210碼以內)標準桿3桿,中距離洞(男251~470碼,女211~400碼)標準桿4桿,長距離(男471,女401碼以上) 。打完一場18洞的球,大約需要走10公里的路程。也因此,高爾夫運動需要相當高的技術與體力外,還需要有非常空曠的場地空間。
- 高爾夫球場多半有會員制
此會員是為了讓打球(下場)者,能在每次下場打球享有更優惠的擊球費。也能讓享有會員者,能有更尊榮的感受。而這會員,也因球場位置不同等因素,會員費用也各自不同。會員入會費也因市場需求,會有所變動,也同時具有相當投資性
- 當球場經營者轉手
一張高爾夫球會員球證可能高達數百數。而這會員球證在法律上關係是,會員與球場經營者間的契約關係。而契約也就是只拘束在契約當事人間。所以如果球場被拍賣、轉賣了,那你的會員權利可能一夕歸零,也因此,加入球場會員一定要注意球場經營者的財務運作及信用等等。
- 法院對於球場易手後的觀點
事實概要:
球場轉賣後,一名球場會員經由前手轉讓會員球證,除支付前手會員球場數十萬外,也付給球場轉讓費數十萬,但沒想到使用三四年後,球場就轉讓易手。他的會員球場也就等同廢紙,因此訴請法院,向易手前的球場經營者請求賠償購買球證的費用及轉讓廢,並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接手球場的經營者,需要讓會員繼續享有會員球證的優惠福利等。
買賣不破租賃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 不適用之。」第 425 條定有明文。
此條明文原由是,會承租房屋者多半為弱勢,無法購買房屋所以需要租屋。而租賃期間,房東把房子賣掉,會造成弱勢的租客無處可去,因此明文,在租賃期間,房東把房子賣掉,承購者,需繼受租賃契約,讓租賃契約繼續存在,承租者可以繼續使用。
法院說NO!!
高爾夫球係屬於社會上具有相當資力之人所從事之運動或消遣,非經濟上之弱勢,甚至應係社會上所得收入較高者,並非維持生活不可或缺,此與前述關於民法第425條立法係著重於對經濟上相對弱勢承租人居住權之保護迥然不同。是以,當高爾夫球場經營者將其土地等不動產移轉於第三人時,姑不論此移轉之原因究係因原所有人與受讓人間合意之移轉或轉讓,抑或受讓人係透過強制執行程序而取得,揆諸民法第425條之立法理由既係對經濟上相對弱者,因無法以自己之力量保護自身之權益,故國家有以立法之方式加以保障;惟對於以使用高爾夫球場為其消遣或運動之高爾夫球場會員,並無如承租人有影響生計之嚴重性,實無應依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給予保護必要。
- 吳恆輝律師建議:
買會員球證要記得簽約,行政院有擬訂「高爾夫球場招募會員定型化契約範本」規範相關契約。
其中關於會員證得否終止?轉讓?轉讓費用如何收取?此為重要的約定項目。當你不需要此球證或已知道球場經營問題時,才有適合且合理的處置方式。否則沒有終止約定僅有轉讓。但轉讓費用如由球場經營者隨意的調漲,這對於轉讓的難度也就增加。
加入球場會員一定要注意
- 高爾夫球需要空曠的場地空間。這場地廣闊,球場經營者是否就是土地所有權人?又或者球場經營者是否有取得所有球場內土地所有權人的使用權限?
- 球場經營者是否具有相當足夠之資金養護球場?
- 球場經營者是否有多角化經營有投資虧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