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英語:arrest)指以強制力拘束人身自由,目的在為預防犯罪發生或確保刑事訴訟順利進行。
(一)除現行犯外,於會期中,需經立法院許可,始得逮捕或拘提。
吳恆輝律師:也就是非會期期間,可以不是現行犯也不用經過立法院許可,就可以逮捕或拘提!!!另外需補充說明,憲法原本是規定只要是立法委員不論是不是會期期間,只要是非現行犯都要經過立法院許可,才可以逮捕或拘提,後面是以憲法增修條文方式修憲,變成只有在『會期期間』才有立法院許可與否的問題!
(一)除現行犯、通緝犯外,於會期中,需經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始可逮捕或拘提。
吳恆輝律師:地方議員、鄉(鎮市)民代表與立法委員主要規定不同處有兩點:1、立法委員的逮捕、拘提規定在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而地方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則規定在地方制度法裡。2、地方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則多增加通緝犯縱使在會期中,也無須得到議會或代表會同意就可直接逮捕或拘提,但立法委員縱使是通緝犯,只要是會期中,都要經過立法院同意才可以逮捕、拘提!
如前面所說,逮捕主要目的是預防犯罪或確保刑事訴訟的進行而已,所以不能逮捕、拘提也只是暫時沒辦法進行犯罪預防及刑事訴訟之進行而已,並不代表就是無罪,也不代表永久都能豁免於犯罪偵辦。
「不受逮捕、拘提」所要保護的不是中央或民意代表。而是為了確保民意代表機關能正常的行使職權,使民意代表可以不受干擾且自由的將民意充分反映於議會中。
也不至於因為機關其中成員因為可能涉及犯罪而遭到任意的逮捕,可能導致立法功能沒有辦法正常運作。
吳律師說:逮捕、拘提得同意權,這項制度是賦予議會有同意和拒絕的權利,不是民意代表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