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選舉無效:指檢察官或候選人如果認為選舉委員會辦理的選舉有違法的地方,而且會影響選舉結果,在投票結果公告日起十五日內對提起選舉無效訴訟。
二、當選無效:有當選票數不實而且會影響選舉結果或是當選人有從事強暴、脅迫妨害他人競選、投票等不法行為而影響選舉結果,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都可以在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當選無效訴訟。
吳恆輝律師:
法務部曾有一則函釋這樣說:「候選人分送之競選文宣,除現金或現金之替代品,如:電話卡、儲值卡、提單等外,以介紹候選人為內容之單純文宣品,或以文宣附著於價值新台幣三十元以下之單純宣傳物品,如:原子筆、鑰匙圈、打火機、小型面紙包、家用農民歷、便帽等,依當今社會大眾觀念,尚不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僅係候選人主觀上作為加深選民對其印象之用,尚難認涉有賄選罪嫌。」
吳恆輝律師:所以就有人以30元不足以動搖投票意向,所以超過30原就應該算是能動搖投票意向,而直接以30元為標準區分賄選與否!但其實這是錯的!
有沒有對價關係!也就是法院會綜合判斷,贈送該樣物品能不能夠動搖投票意向或是影響投票意願?行賄者與收賄者主觀上意思是甚麼?像是為造勢活動製作的帽子或是桌曆即使成本價是60元,民眾會因為拿到這些而改變投票意向?因此就算贈送超過30元的東西也沒有動搖到選民投票的意願,就不會構成賄選。
吳恆輝律師:送東西能不能改票投票意向?這件事是個很難一刀兩斷的絕對判斷,每個人的價值觀不同,所需要的也不同,因此乾淨的選舉,不以贈品收買選民才是重點!